三、向百度提出的建议
互联网行业是中国与国际接轨最彻底的一个行业。新浪、搜狐、百度等公司不仅已经在海外上市,而且直面海外竞争对手的竞争。作为民族产业的代表,他们通过不懈的努力跻身于世界前列,并为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贡献着力量,其积极作用是值得我们肯定的。
以百度目前的市场地位和行业影响力,其显然已经成为一家公众公司。面对来自盛大文学和众多知名作家的质疑,百度也应当反思自己的产品体验和知识产权策略。
我们必须认识到,由于互联网行业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,该行业逐渐从幼年时期进入到壮年时期。从立法趋势来看,以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为代表的对互联网行业较为宽松的立法,逐渐被更加严格的立法思想所挑战。在国内立法来看,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互联网侵权的规定(36条)比《信息网络传播股权保护条例》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取向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2011年1月1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 《意见》加大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,其中关于侵犯着作权犯罪的规定,被专家认为将会改变着作权人面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“望网兴叹”的现状,尽管本人认为百度文库等信息共享型互联盈利模式并不属于该《意见》的打击范围,该办法打击的应该是直接侵权人,但难免有人误读而将矛头指向百度等共享型互联网服务商,导致舆论压力增大。
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,众作家吹响了针对百度文库的号角。百度文库面对公众的质疑和挑战,为了尽可能的降低产品风险,有意识的遏制他人利用“百度文库”平台侵权的行为,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:
1.增加用户注册信息的客观性和有效性。在发生确有证据的侵权行为时,及时有效向权利人提供直接侵权人信息,使权利人能够有效维权。
2.积极与权利人进行沟通,商讨保护其着作权的有效机制,及时处理权利人的有效投诉,删除侵权内容。
3.依托已经形成的巨大用户数量,开辟作品在线销售的新渠道,与作家形成利益共享和良性互动。
法律的终极目的并不是惩罚或者支持某一方,而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,达到“定纷止争”的和谐共赢局面。如果百度能够积极采纳上述建议,有力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,甚至进行合作共赢,其目前所面临的尴尬局面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。同时,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将因此得到很大改善。期待知名作家下次联手奉献的是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,而不是一部类似《讨百度书》的血泪控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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